預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認定基準修正草案)。
一、 為兼顧業者廣告創意及消費者權益,參酌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各界依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建議程序所提建議,及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審議決議,爰擬具認定基準修正草案(附件)。
二、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106年1月24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247
(四) 傳真:(02)2653-2055
(五) 電子郵件:fsa725920@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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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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