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1月起針對食品添加物實施以下管理新規範:(1)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2)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故相關業者針對明(106)年1月之追溯追蹤資料,應於106年2月10日前完成申報,之後以同樣方式按月申報。
前述第(1)項規範係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號公告之規定,於法規實施日後,如未依規定於食品添加物外包裝標示「產品登錄碼」,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前述第(2)項規範係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之規定,如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追溯追蹤資料,依食安法第48條將命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業者未來購買食品添加物,可透過標示之「產品登錄碼」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網址:http://fadenbook.fda.gov.tw/)確認產品是否已依食安法相關規定完成登錄,如發現登錄碼標示不實,可逕向衛生機關檢舉。另,食藥署藉由非追不可系統掌握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上下游追溯追蹤資訊,可提供食品安全相關預警分析,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強度及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