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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日期:12月22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51861847號

主旨: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

相關附件
1051221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查驗規定公告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