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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12月20日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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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影本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修正總說明
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