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食藥署公布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查核結果(12月16日更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12月19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啟動「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於邊境查驗自12月12日至15日已檢查873批日本輸入食品,其中84批為複合式包裝產品,今日未有新增不符規定產品。

食藥署透過中央地方聯合分工,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通路商於12月13日至15日總計出動782人次查核645家次,食藥署則針對大宗輸入日本食品之進口業者,總計查核103家,查獲之違規產品及廠商自主通報截至目前為止共計37項產品,其中22項產品輻射檢驗結果皆為未檢出,15項送驗中,總計下架數量50,316件。

食藥署呼籲消費者購買前應檢視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示,因為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添加物、製造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等事項,民眾亦可透過全國食安專線1919,檢舉違法食品。市售商品如無中文標示,可能為未經輸入食品查驗之程序,即俗稱之「水貨」,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強調,未來將採取下列精進作為(詳如附件),以完善日本輸入食品之管理,確保民眾於通路、網路購買之產品符合現在實施之衛生安全管制規定:

(1) 要求日本相關單位協助源頭管理並清查流向

(2) 持續邊境查驗措施,拆包檢查,違規產品及依規定退運或銷毀。

(3) 偕同海關加強郵包及快遞檢查,協請郵局及快遞業者發放宣導輸入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售。

(4) 進口商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銷售前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

(5) 通路商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上架時加貼原產地之中文標籤至都道府縣。

(6) 通路業者自主清查上架產品適法性。

(7) 於各旅行社及國際機場發放宣導單張、自日本返台航班機上廣播,宣導個人攜入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售。 

(8) 與網路平台加強合作,責成網路平台業者自主清查賣家產品適法性。

(9) 廣告監控,減少不肖廠商僥倖,如發現有涉違規網頁,命網路平台業者下架。

相關圖片
1051216-違規輸台日本產品之查察成果及管理精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