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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12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843號

發文日期:105年12月14日

主旨: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如附件。

附件: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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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