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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重申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仍暫停受理報驗;並加強產品之產地標示查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12月13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因應日前查獲日本進口包裝產品(含複合式包裝產品)產地疑涉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將加強邊境管理、啟動後市場專案稽查並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

食藥署重申依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事項一規定:「自100年3月26日零時零分離港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因此現階段之管制作為持續進行。

食藥署針對包裝產品(含複合式包裝產品)將持續地加強管理措施如下:

一、加強邊境管理: 食藥署針對日本進口有疑慮的包裝產品,進行逐批查核、核對產品內外包裝標示產地及產證資訊,並檢視內容物。

二、啟動後市場專案稽查:食藥署已針對已進口之同性質相關產品規劃稽查專案,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將加強查核其是否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

三、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食藥署要求所有食品輸入業者,自主清查產品若有疑似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應立即啟動預防性下架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儘速提具日本原廠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食藥署亦啓動駐外系統協助處理,業者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暫停販賣。

有關「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輸入「四付紅納豆」產品,內附之醬油包標示製造所為茨城縣部分,經該公司與日本出口商確認其產地為茨城縣,違規產品將依食安法規定銷毀。該公司輸入之所有是納豆產品將全面下架,並清查醬油包產地。該公司去(104)年因日本偽標事件,申報不實裁處金額252萬元整,訴願駁回,太冠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行政法院審理中。對於四付紅納豆醬包案,將依規定辦理裁處事宜。

有關「羿昕企業有限公司」輸入「火之屋 小粒納豆3P-黃芥末」產品標示製造縣為「兵庫縣」,調閱該公司輸入報驗資料,申報產地為「兵庫縣」,惟內附之醬油包標示製造所為茨城縣,食藥署稽查該公司,該公司表示已全面下架納豆產品,並與日本原廠確認醬油包產地中。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