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定期及不定期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藥局(商)之相關稽查作業,經查察發現有部分藥局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常見違規情節為(一)未依規定將過期藥品與一般藥品明顯區隔置放、(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過期藥品、(三)未經醫師處方即擅自調劑供應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之藥品、(四)非藥事人員執行藥師業務、(五)藥事人員未駐店管理等。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林聖哲局長呼籲,為確保消費民眾之健康,藥商(局)應善盡良善管理人之責任及義務,確認販售之藥品安全有效,由藥事人員親自為民眾提供藥品調劑、販售及諮詢服務,並確實遵守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衛生局將持續針對藥局(商)加強查核,如查獲違規屬實,均依法處辦。
民眾倘有身體不適或有醫療用藥需求,建議先行至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給處方,再將處方箋交由藥事人員調劑,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品服用;或可至藥局諮詢藥師或藥劑生後,再依藥事人員指示購買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或成藥,另於使用藥品前請再次確認服藥時間、次數及藥品有效期限,以免發生無法預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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