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草案如附件。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qmei@fda.gov.tw
檔案下載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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