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包裝奶精產品標示管理規範,避免消費者混淆,並供業者遵循,衛生福利部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於105年11月10日公告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
該規定規範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倘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其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
本規定自106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市售包裝奶精產品,如未依前述規定標示,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本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