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藥師們一直持續努力貢獻藥事專業,但依舊未獲得衛生主管機關的重視與實質肯定,近來,又傳出106年新制醫院評鑑擬將醫事人力配置必要條件的條文全數刪除,實在令藥師遺憾萬分。
以目前常規的藥事業務來說,除了一般藥品調劑處方外,尚包含化療藥品調劑、全靜脈處方調劑、藥物諮詢、加護病房臨床藥事服務、藥物血中濃度監控、抗生素管控、藥物不良反應監測與通報、高診次居家藥事照護、二代戒菸服務等,其他也包含了所謂的藥師門診、一般病房臨床藥事服務、器官移植之藥事照護、次專科臨床藥事服務、美沙酮替代療法調劑、放射性藥品調劑…等。
藥師執行這些專業項目都是獲得其他專業團隊的肯定,對於這些付出,並沒有獲得相對的給付報酬,藥師們的努力,換來的是牽強的給付解釋。目前健保署所給付的藥事服務,屬於包裹式給付,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義之藥事服務費成本,包含「處方確認、處方查核、藥品調配、核對及交付藥品、用藥指導、藥歷管理及藥品耗損、包裝、倉儲、管理等費用」,這是對藥師們的努力非常不尊重的給付,也就是說,執行上述十項藥事服務,僅獲得一百點左右或以下之點數(化療藥物、全靜脈營養注射及放射性藥品除外);再者,尚未提及藥事照護(臨床藥事)等業務,既然將臨床藥事服務列為必要項目(如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所規定,加護病房內需有臨床藥師進行每床用藥評估,並有紀錄,且避免便宜行事,也訂定出量性比例,也會評核質性內容),但卻沒有相關給付,這是不包含於健保給付之藥事「服務」的定義,或許已經歸類於藥事「照護」,這些是經過專業訓練、國家考試合格、持續進修所獲得的知識與技能,將之貢獻於醫療,服務於病人,但卻被視為應該如此,且持續模糊化與延宕給付定義。
依據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之業務包含健康問題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與諮詢、醫療輔助行為;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也可執行侵入性醫療處置,如傷口處置、管路處置、檢查處置等。而護理師執行相關業務也參照不同類型業務或業務等級等,給予不同給付,而以醫院來說,藥師執行各項業務,僅調劑(藥事服務)之均一化的費用提報,無論是費用點數,以及費用項目,皆是令人失望的。
筆者在此建議,或許藥師應該朝兩個方向去努力,其一為將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義之「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於法律條文中詳加說明,其必須符合目前國內藥界所進行之藥事照護項目,也要考量世界趨向與未來發展之目標,且必須與原本的調劑或是健保法所稱藥事服務之內容與執行加以區分,待上述業務有所法源依據後,其二就是爭取獨立的給付項目,唯有成為獨立給付項目,而非依附於其他(如藥費、調劑費、評鑑條文),這些藥事照護才能有更完整的養分,繼續成長茁壯,將醫療所忽略的拼圖更完整的拼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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