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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藥品組
   日期:11月01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410615號

主旨:預告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三、「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如下:
(一)血液製劑。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惠示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05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郵件:ezra@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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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授食字第1051410615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