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10月27日
 
   

 

 

 

發文日期:10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603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公告事項: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檔案下載
公告掃描檔
摘要表
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