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生效。
由 NTPA009 在 2016, 十月 27 - 09:43 發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文:食品組 | |||||||
日期:10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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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文:食品組 | |||||||
日期:10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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