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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禁止化粧品安全性評估進行動物實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日期:10月24日
 
   

 

 

 

立法院今日(10月21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使我國化粧品管理與國際接軌,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為前提,兼顧人道與動物保護精神,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表示,該修正案新增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之2,規範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除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違反前述規定之化粧品不得販賣,並得依同條例第27條第2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該規範修訂後給予業者3年緩衝及準備期,以減緩化粧品產業之影響。

食藥署最後表示,本次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我國領先許多先進國家,明文禁止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於我國進行動物試驗,為化粧品管理建立嶄新的歷史里程碑。該法案之相關配套措施,食藥署已著手研議,在確保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前提下,為國內民眾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粧品使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