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5年10月11日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定型化契約)名稱及部分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30天之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依據104年6月17日「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條文,「郵購買賣」用詞已修正為「通訊交易」,並修正該類型交易之具體規範內容。該定型化契約除據以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及參考經濟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名稱及內容,摘要如下 :
一、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資訊;另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應依契約內容履行,且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程序,應提供確認機制。
二、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依規定行使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得排除適用,並明定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
三、消費者行使解除權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商品或收到解約通知後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如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網購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務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內容及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提醒消費者亦應審慎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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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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