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食安五環之第二環重建生產管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持續擴大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範疇,並於105年10月4日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新增要求「蛋製品」、「食用醋」2類具工廠登記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以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者,最快自106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累計共納入22類食品業者,而此次新增業別約180多家業者,累計4800多家業者。
又,針對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提前自107年1月1日起,強制使用電子發票,預計600多家業者提前實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又,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依食安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此次預告之意見評論期至105年12月4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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