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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臻○○實業有限公司」涉販售逾期食品案說明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09月26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執行食安五環政策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積極透過檢警聯合稽查,查察不法業者,強化食安;9月13日會同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同步查察高雄市「臻○○實業有限公司」仁武營業處所及左營區冷凍倉儲,查獲該公司之冷凍庫貯放逾期、撕標或未標示效期之小卷碎肉、牛舌魚、金錢魚等冷凍食品,以及撕毀標籤之外箱與銷貨資料,涉嫌販售逾期產品,另現場亦查獲一批未來製造日期(產品標示有效日期2017.9.15,保存期限1年)之蒲燒魚腹排,已涉及標示不實,針對上述產品全數清查並封存計14品項達20,477公斤,經查交易下游業者計9縣市41家,食藥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釐清追蹤產品流向,確實回收下架。

使用或販售逾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產品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使用及販售保存期限內之食品,並如實於食品外包裝上標示有效日期,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

相關圖片
稽查現場

逾期金錢魚

逾期牛舌魚

逾期小卷碎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