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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診所藥師委員會勞動新知講座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83期)
   文:桃園市 - 張淑玲記者
   日期:09月12日
 
   

 

 

 


↑藥師公會全聯會診所藥師委員會於7月31日,在新北市藥師公會會館舉辦勞動新知講座北區場次。

105年度藥師公會全聯會診所藥師委員會舉辦之勞動新知講座,南區已於7月17日在高雄市率先登場,北區也在7月31日於新北市藥師公會會館熱鬧閉幕。中區出席者分別來自南投、彰化、台中、新竹、桃園、新北、台北等地計170位,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監事會召集人古博仁以及多位理事長皆到場關心。主委許嘉紋在會務報告中表示,期望課程及座談提問能得到藥師共鳴,吸收內化成自己的養分,帶回各縣市公會適時分享給會員。

課程邀請勞動部法規委員、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和全聯會法律顧問張耕豪等,內容大幅提升藥師勞動概念、務實好用,藥師提問踴躍,以下Q&A為部分摘要。

Q: 何謂「一例一休」跟「週休二日」?
A: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目前勞工法定星期例假,僅為一日)。《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六、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延後實施原因為:雇主傾向於「一例一休」,從原本的「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修改為「每七日至少兩日休息」,其中兩日休息的部分,一日為「例假」,勞工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才可以上班,而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給勞工。另一日為「休息日」,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且上班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但不須補假給勞工。勞工則鍾愛「週休二日」,希望六、日這兩天都是公訂「例假」日。

Q: 到診所上班,一定要訂定勞動契約嗎?
A: 勞務給付契約分為委任、承攬、僱傭三種。而勞雇關係的認定,並不限於書面報告或口頭約定,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之事實」即成立。藥師受聘於診所,應當簽屬「僱傭契約」(勞基法中稱為勞動契約),如果訂立書面契約,將有助於雙方發生紛爭時提供判斷依據。

Q: 藥師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後,未到簽約日即離職,是否要賠償?
A: 終止契約可分為「不經預告」及「須經預告」兩種。在「須經預告」的「不定期契約」中,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雖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契約,但雇主訂有預告期間,基於公平原則,勞工也應有預告期間之限制。其預告期間比照雇主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勞基法16條),期間如下:(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十日前預告。(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二十日前預告。(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三十日前預告。

藥師若依上列方式終止契約,不但不可以請求資遣費,倘若還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雇主還可以舉證請求勞工「賠償」其所受之損失或不需舉證的違約金(可到法院申請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