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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為防範管制藥品流用或不當使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為醫療之目的,需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之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段,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51568295號
 
   
 

 

  主旨:為防範管制藥品流用或不當使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為醫療之目的,需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之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段,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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