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合重金屬限量基準,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一案,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以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暨其附件l 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C號
 
   
 

 

  主旨: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合重金屬限量基準,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一案,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以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暨其附件l 份,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