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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全聯會理監事會通過,第13屆會員代表、候選理監事推薦席次分配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74期)
   日期:07月11日
 
   

 

 

 

在6月29日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的「第12屆第13次理監事暨25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中,通過第13屆會員代表及候選理監事推薦席次分配。

會員代表計算依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九條規定;理事、監事人數則依據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章程第九條規定,全聯會會員公會選派代表出席全聯會稱為會員代表,總數為九十人。

會員公會人數不及全國總會員人數九十分之一者,應保障會員公會一名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不列入總會員人數計算。餘各會員公會之遴選數額依各會員公會所屬會員人數占各會員公會所屬之會員總人數之比例乘以扣除保障名額後之餘數訂之。

有關理事、監事席次依據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全聯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會員公會其會員人數超過100人者,應保障理事一名。離島地區(含澎湖、馬祖、金門)保障理事一名。

理事人數計算方式:理事名額除會員人數未滿100人之公會外,各縣市各保障1名、離島地區保障1名,共23名,餘12個名額依繳費人數比例及排序分配。比例計算方式為該公會所屬會員人數除以總會員人數乘以12,先取至整數,再依小數點排序分配剩餘名額。

監事人數計算方式:用總會員人數除以11求出1席監事所需人數。以各縣市會員人數除以1席監事所需人數,先取至整數,再依小數點排序分配剩餘名額。

有關第13屆會員代表席次及理監事候選人推薦席次分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