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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市售蛋品標示稽查專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07月01日
 
   

 

 

 

蛋品為國人日常生活中攝取蛋白質的重要來源,為提供消費者正確選購資訊、維護民眾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05年度蛋品標示稽查專案」,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派員至所轄大賣場、生鮮超市、超商等,針對生鮮蛋品進行標示查核,若經查獲違規,將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據本署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生鮮蛋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違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相關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爰依同法第52條命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此外,如標示不實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