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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 民國105年6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1份, 請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知悉, 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6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51130328號
 
   
 

 

  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知悉,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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