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19日公告實施食安法新規定,目前200間國內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食品業者發生食安問題時,可追回黑心業者的不當利益所得。食藥署表示,將透過「組織面」、「法規面」及「執行面」3大面向的改革與規劃,以落實「食在安心」目標。
食藥署昨天公告實施「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條之 2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正式宣布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 1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作為受罰對象,即日起生效。
食藥署表示,業者若有違反食安法第 15條第 1項、第 4項或第 16條規定,或有第 44條∼第 48條之 1的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也就是說,將來國內 200多家資本額 1億元以上的業者若發生食安問題時,不當的利得都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追回。
食藥署指出,未來將持續推動落實新法,同時透過「組織面」、「法規面」與「執行面」三大面向的改革與規劃,落實「食在安心」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