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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建議修法 再執行重複用藥核扣,重複用藥核扣實施期程調整,立委洪慈庸偕同藥界與健保署會商,獲善意回應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66期)
   記者:台中縣-謝永宏記者
   日期:05月16日
 
   

 

 

 

 


↑5月11日下午,立委洪慈庸(中)主動偕同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右),邀請健保署官員,商議重複用藥核扣之問題。

近來健保署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病人餘藥若超過十天,將導致藥師被核扣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的情況層出不窮。有鑑於此,5月11日下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委洪慈庸主動偕同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邀請健保署官員,在洪慈庸立委辦公室商議重複用藥核扣之問題,與會藥界代表有全聯會監事會召集人古博仁、常務理事陳昭元以及台中縣藥師公會理事長邱建強、常務理事張耿熏等。

會中討論到,藥師依照處方箋調劑病人藥物的總量乃是固定的,就算病人提前或是延後日期領藥,藥師亦無法替病人增減藥物的數量;且病人若依照醫囑使用藥物,何來餘藥之問題?究其原因,乃是出自於病人重複或提前就醫,導致醫師開立不同處方箋所致,因此控制病人合理就醫日期間隔,才是解決病人在不同處方箋中,卻有相同藥物的首要原因。

再來,病人擁有剩餘的藥物與病人是否因此重複用藥?兩點並無絕對之關聯,先前許多病人雖然有重複就醫的問題(doctor shopping),但卻鮮少有重複用藥的情況產生,因此健保署擔心病人若有餘藥時,將導致重複用藥的情況仍有待商榷。

其次,藥事服務費定義為藥師所提供藥學專業的服務費用,包含:藥品儲運、藥品管理、專業調劑技術、病人用藥指導衛教…等,若因為病人有餘藥而核扣藥師之藥事服務費,其理由太過牽強;且單張處方箋中有數項藥物,若因一項藥物有餘藥而核扣整筆藥事服務費用,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最後,經過與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科長張家慧及與會專員的溝通、討論,藥界代表及洪慈庸立委對健保署提出了以下三件建議事項:1、解決病人就醫日期間隔問題,並經修法通過後,再執行核扣方案。2、病人慢箋餘藥數量與重複用藥應分開處置。3、藥師之藥事服務費不得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