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有時候在診所或醫院候診時,會看到民眾發送藥品廣告,私下兜售須經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品,標榜有效又比醫師開的藥來得便宜,這藥品可以使用嗎?
(1)依據《藥事法》規定,藥物廣告必須經過事先審查,若未經審查擅自刊登或散發傳單,違反藥事法第92條,可處20至500萬元罰款;若無處方箋而攜帶處方藥進口,則為輸入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1億元罰款;若販售禁藥,依藥事法第83條,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00萬元以下罰款。
(2)食藥署提醒民眾,如有疾病,應服用醫師開立的處方藥,並遵照醫囑服用療程,千萬不要隨便輕易相信及嘗試來路不明的藥品。民眾應落實「用藥安全五不原則」:不聽信別人推薦的藥、不信有神奇療效的藥、不吃別人贈送的藥、不買地攤夜市遊覽車上所販賣的藥、不要推薦藥品給別人。
參考資料:藥事法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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