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複合輸入規定F01貨品分類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應以『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以部字第1051300638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及增修訂摘要表各一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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