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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令廢止,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辦理執業登記相關事宜,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50403814號
 
   
 

 

  主旨:「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令廢止,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辦理執業登記相關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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