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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修正,對藥師一大肯定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6期)
   記者:  台中縣記者 黃美勵
   日期:03月07日
 
   

 

 

 

日前財政部通過修正「藥師執行業務所得含藥費收入費用率為94%」乙案,將自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為藥界注入一股令人振奮的動力!

藥師之健保業務藥品藥事服務費綜合申報,將由行之多年的8%降為6%;而全民健保業務收入已區分為「藥費收入」與「藥事服務費收入」者,其中藥事服務費收入之費用率調整為35%,意即藥師需申報之費用率從原來的80%降低為65%。反應了承接健保業務的執業藥師部分成本。

此修正案由臺中市健保特約藥局協會請盧秀燕立委向財政部提案,在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與監事會召集人古博仁的指導與居中協助之下,匯集各地方公會力量共同努力而促成,是改善現階段藥師執業環境的一大貢獻。

民國98年,全聯會彙整「藥師執行業務所得」綜所稅申報之訴求暨說明,為藥師爭取恢復95年度二擇一之課稅方式,經立委協助爭取成功,藥師可選擇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與藥事服務費收入)之8%課所得稅,或選擇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之後,其中藥事服務費收入之80%課所得稅,而藥費收入則視為必要之費用不予課稅。

但是多年來,社區藥局承接健保業務之成本增加,包括耗材、設備與藥師執行合約事項之時間與心力,以及多次藥價調降,又需擔負病患重複領藥之核扣責任,健保署不僅無相對比例之鼓勵政策,健保給付費用亦無調升。在臺中市健保特約藥局協會理事長陳金火,與全聯會幹部共同努力下獲得立委的認同與支持。調降藥師所得稅率對於國家整體稅收幾無影響,實質意義乃是對全國藥師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