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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藥品,不慎服用恐傷身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53期)
   記者: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藥劑部藥師 黃永成
   日期:02月01日
 
   

 

 

 

民眾保健意識抬頭,就醫看診便利性普及,許多病患因相同或其他的疾病到不同院所就醫,或常自行購買成藥或保健品服用,累積下來的藥物繁多,但往往可能因藥物特性、重複用藥、藥品交互作用造成不良反應,或是服藥順從性及療效不佳而未再服藥,造成「囤藥」的情況,這些藥品在家中久置,容易因未察覺導致過期而誤用。

一般而言,民眾到醫療院所看診領藥後,遵照醫師指示或藥師用藥指導定期按時服用,並不會出現藥品過期的問題。如服藥後,產生藥品不良反應或過敏反應,多數情況可能是藥品的主成分引起;有時是因藥品製劑當中的賦型劑或添加成分或是併用其他藥品造成,或因某種疾病容易產生的副作用等。但萬一服用到過期藥品,是有可能造成不良反應或身體的危害。

過敏反應通常與服用藥物的劑量較無相關,少量也可能導致過敏,主要與個人體質有關,無法確認是否一定會發生,輕微者引起皮疹、紅腫、搔癢,嚴重時甚至造成過敏性休克或致死。相較而言,副作用較可預期,在藥品上市的臨床研究報告或仿單會明列告知,但並非每一個人都會發生,嚴重度也因人而異,通常與劑量有關,副作用的發生率及嚴重度一般也會隨劑量增加而提高。

至於藥品的保存期限,因藥品理化特性而異,需以藥廠所標示的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做為判別依據,某些特殊不安定的藥品成分,則會有特殊的期限警示,這些都會標示在藥品包裝上。但藥品拆封後一旦接觸空氣與濕氣,可能會改變藥品的品質,若未妥善儲存,即使還沒過期也會變質,服用可能會造成腸胃不適或是對肝、腎功能的其他影響。基本上,藥品過期後,並非完全喪失其有效性,但仍建議民眾一旦過期,就不要再服用,也避免隨意丟棄,造成環境汙染或被誤食的情況,可就近送到藥局協助處理。

過度囤積藥品容易誤服過期藥而傷身,所丟棄的藥品更是造成健保的浪費,除了民眾應避免過度重複看診或自行購買過多的保健品或藥物;藥師也應審慎評估病患在疾病治療藥物的需求性與適當性,包括品項、劑量、頻率、天數等,並協助衛教民眾藥品的正確使用、妥善儲放及服藥順從性等,除能減少健保醫療浪費,更可為民眾的用藥安全及健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