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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續偏遠地區列表」,詳如附件,惠請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50003978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續偏遠地區列表」,詳如附件,惠請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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