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數不足可於短期補修完成者,建議儘速修足學分後,直接辦理換照。惟仍需注意現有學分於辦理更新時是否已過6年期限(往前推6年),且逾期辦理更新部分依藥師法規定裁罰,採此方式需儘快修習完畢,超過期限將按次處分,且於換照日往前推算超過6年前所修學分,不納入計算。
(2)學分數差距很大,短期無法補修完成者,建議辦理歇業一個月以上,如為藥局負責人則該藥局亦需辦理歇業。待歇業一個月以上後,重新申請執登開業時只需檢附申請日往前推一年內之25學分,即可重新執登開業,執照效期亦可展延6年。例如1月1日至1月31日歇業,2月1日申請執登必須檢附105年2月1日至104年2月1日間之25學分始得重新執登,且執照效期為104年2月1日加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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