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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化粧品擬禁用雌激素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43期)
   記者: 
   日期:11月16日
 
   

 

 

 

由於摻雌激素化粧品,如洗髮精、乳霜、洗面用品等,恐有致癌風險,因此,衛福部11月9日預告,化粧品中禁止使用雌二醇(Estradiol)、雌固酮(Estrone)及乙炔雌二醇(Ethinyl estradiol)成分,擬自105年7月1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同日起凡未依公告規定辦理許可證處方變更登記或自動撤銷許可證者,許可證擬由衛福部依法廢止。衛福部長蔣丙煌日前在立院答詢時更指出,不排除提前至3月實施。

食藥署醫粧組副組長朱玉如指出,因雌激素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第一級致癌物,歐盟、美國、大陸等地陸續禁用,台灣也將跟進,預計含雌激素的化粧品明年7月起,禁止生產、供應或販賣,違者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一項,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藥署表示,目前歐盟、東協及加拿大等國家地區禁止雌激素類成分添加於化粧品,日本則准予一般化粧品限量上述三種雌激素成分,台灣是比照日本但列為含藥化粧品管理,必須事先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其餘雌激素成分則已於94年4月21日公告列為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

朱玉如表示,領有雌激素配方的許可證約有一百七十張左右、七百項化粧品。她表示,含雌激素化粧品在長期、大量使用下,才會有安全上的疑慮,民眾對含藥化粧品使用上有相關的疑慮,可就近請教社區藥局藥師,避免造成無謂的恐慌。

未來若新規定上路後,業者還持續使用,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一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另經核准之產品倘經檢驗發現所含雌激素成分濃度與原核准不符或產品標示內容與原核准內容不相符者,疑涉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含藥化粧品核准事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或第21條,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