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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點之附件,業經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5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60982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該公告(含附件)影本1份,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1986186號
 
   
 

 

  主旨:有關「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點之附件,業經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5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60982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該公告(含附件)影本1份,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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