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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食品容器加強標示使用資訊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35期)
   記者: 
   日期:09月14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9月16日公告重複性塑膠類水壺、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等塑膠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在上市前,業者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消費者正確使用產品的方式。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全面要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應標示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各品項及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食藥署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明確標示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

食藥署已編印「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手冊供各界參閱。相關資訊可參見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將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