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使用中藥材的安全,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修正「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自104年8月1日起市售包裝中藥材除了原本應標示之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外,必須增加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等;上述毒劇中藥材品項依《臺灣中藥典》規定。
如果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原本修正草案預計將中藥材的基原亦納入標示,但由於同品名中藥材可能包含多個基原,只要是《台灣中藥典》上記載的基原皆能使用,亦都具有療效,因此目前並未將其納入必要標示項目中。
提醒從事中藥執業的藥師們:「中藥包裝換新衣,民眾用藥將能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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