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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劑生經營之藥局,可由聘任之藥師調劑麻醉藥品,但仍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藥局營業事項之變更,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1124798號
 
   

 

 

 

 主旨:有關藥劑生經營之藥局,可由聘任之藥師調劑麻醉藥品,但仍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藥局營業事項之變更,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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