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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轉知「"管制藥品廠"美沙冬濃縮內服液10毫克∕毫升(衛署藥字第 049546號)」自批號"248365"(有效日期:102年12年4日)至 批號"1031014"(有效日期:105年11月5日)間所生產之批次,因有效期間變更至3年,原所標示之有效期間日期於藥品未開封(包裝完整)且符合藥品仿單指示「30℃下貯存」得延長使用1年,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1078782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轉知「"管制藥品廠"美沙冬濃縮內服液10毫克∕毫升(衛署藥字第 049546號)」自批號"248365"(有效日期:102年12年4日)至 批號"1031014"(有效日期:105年11月5日)間所生產之批次,因有效期間變更至3年,原所標示之有效期間日期於藥品未開封(包裝完整)且符合藥品仿單指示「30℃下貯存」得延長使用1年,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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