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會因為酒精在血液中濃度稍高,造成中樞神經抑制,讓人體意識不清,反應變差,而容易釀成意外。由於傷害他人情節重大,在輿論譴責以及立法做出制裁後,已看出酒駕事件減少的成效。這時不應操控速度過快且有威脅的機械設備,包括用機器穿孔、駕駛飛機、車輛、起重機等。
「藥駕」也因為某些管制藥品或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藥品,會引起人體意識不清,影響身體和腦部協調,嚴重損害駕駛汽車的能力,也是造成車禍意外的原因之一,但缺少警察或社會大眾注意。這藥品包括醫師開的某些處方藥及民眾在藥局買的指示藥。所謂藥駕,是指車船飛機駕駛者服用了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藥品後依然駕駛的現象。由於這些藥品服用後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應,很容易釀成意外事件。
香港已於2012年立法通過禁止「藥駕」。在美國,酒後駕駛的法律同樣適用於吃特定藥後駕駛;到2010年時,已有37個州通過了禁止吃某些藥後駕駛的法律。英國在2015年3月法律生效,開始執行禁止藥駕的法律。若駕駛者被懷疑可能藥駕,警察可執行口腔唾液抹片藥檢,以確認16種禁止用藥哪一種超標。若檢驗結果藥品濃度超過法律限制,可要求該駕駛到警局提供血液樣品,再來確認檢驗結果。
駕駛者若有任一種藥品超標,可能受到下列一種或多種處罰:最高一年入獄,罰金最高5,000英鎊及/或最少一年禁止開車。
台灣政府已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內列有「酒駕」與「毒駕」,但缺乏「藥駕」的條文,建議能增修該項條文以有效打擊藥駕。香港已有類似管理條例,任何人若涉及下列行為均屬違法:
一、駕駛時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海洛英、可卡因、氯胺酮(K仔)、甲基安非他命(冰)、大麻(草)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不論他的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
二、駕駛時受指明毒品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三、駕駛時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非指明藥物)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四、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
五、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及/或尿液樣本做分析。
某些藥物的藥理機轉可能影響中樞神經系統,並可能引致想睡、昏暈、疲倦、專注力及判斷力不集中、反應遲緩或視力模糊。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會因人而異,常造成這種反應的藥物包括:第一代抗組織胺藥(紓緩過敏或感冒症狀)、精神穩定劑(給容易胡思亂想、焦慮症、抑鬱症、失眠症或精神病患者服用)、鴉片類鎮痛劑(給需止痛者服用)、癲癇或帕金森氏症用藥。駕駛前應避免服用這些藥物;如無法避免,必須確切知道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如有疑問,應請教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師或藥師,並在有需要駕駛時要求以其他藥物替代。
第一代抗組織胺藥常出現在醫師/藥師指示藥品中,做成複方製劑用來控制感冒的症狀,如鼻塞、流鼻水、打噴嚏。其作用會抑制粘液分泌(如眼淚、鼻水),副作用是導致口乾舌燥;另一作用是抗膽鹼及中樞神經抑制作用,會引起散瞳、排尿括約肌收縮(尿不出來)及想睡覺的感覺。民眾在自行買藥時,必須留意藥物標籤上或指示用藥仿單的警告字句,例如「此藥可使人昏昏欲睡,如服後有此情況,不得駕駛或操作機械。」最好是找藥師諮詢,由藥師協助選擇適當指示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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