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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藥物之製造或輸入業務未依主管機關公告藥品下架回收事宜,請填寫「舉報單」逕向本會反應

   消息來源:新北市藥師公會
   發文字號:公服字第1041260522號
 
   

 

 

 

敬愛的會員,您好:

 

邇來本會接獲會員反應有關藥物因主管機關公告須下架回收乙事,礙於藥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不願負責處理,而導致藥局、藥商之損失,為避免相關情勢不斷發生,如遇有依公告事項須回收之藥物,而其製造或輸入業務不願處理情形,請填寫「舉報單」逕向本會反應,由本會行文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反應。

 

藥事法第80條規定:「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舉辦單如附件,請藥局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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