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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應全面檢視相關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食藥署展開化粧品無預警稽查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17期)
   記者: 
   日期:05月18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5月11日公布,將啟動「化粧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聯合各縣市衛生局展開為期1~2個月的全國稽查。藥師對於藥局所販賣的相關產品,應自行全面檢視,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此次食藥署的化粧品聯合稽查重點,主要針對宣稱有「染髮功能」、「含有防曬功能」及「具有止汗制臭功能」之化粧品進行標示查核,並針對前兩類產品進行品質抽驗。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德原表示,「化粧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稽查方式不會事先告知,食藥署將聯合各地衛生局人員至大賣場、連鎖店、美容(髮)院、美髮材料行、藥粧店等進行隨機稽查,一旦查出標示不實、非法添加成分,將責成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藥師法第15條規定藥師的業務,包括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藥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藥品或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應簽章負責作成紀錄,由藥品或含藥化粧品製造業者列入檔案以備查考。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含藥化粧品需申請查驗登記。(如上表)

 

食藥署提醒,藥師在協助民眾選購化粧品時,應教導民眾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