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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提醒加強管藥管理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15期)
   記者: 
   日期:05月04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4月13日公布,103年度各地方衛生機關及食藥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發現違規項目包括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實、未依規定定期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等。食藥署指出,應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有關管制藥品違規項目前10名及違反相關法規如下,醫事人員須特別注意,避免觸法。

(一)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實。(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四)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品。(管制品管理條例第6條)
(五)非藥事人員調劑管制藥品。(藥事法第37條第2項)
(六)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
(七)使用管制藥品未詳實登載病歷。(醫師法第12條)
(八)處方第1-3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管制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九)供應第1-3級管制藥品領受人未簽名。(管制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十)簿冊處方箋單據未保存5年。(藥事法第62條)

另有關「醫療使用管制藥品審核會」審議,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之違規案件共20件(均為大量或自費開立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案),其中9件醫師處方用量嚴重超過醫療常規,除罰緩12萬至30萬元外,併停止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6個月至1年,11件用量明顯超過醫療常規處罰緩6萬元。

食藥署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管理情形,並針對醫療院所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除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外,切勿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而轉開立全自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食藥署強調,有關103年管制藥品違規者,今年度執行複查,以確認其管制藥品管理及使用改善情形,倘再查獲違規情事,依法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