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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局與診所、藥局間之藥品販售或調貨行為,是否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詳如說明,惠請 貴會轉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0450667號
 
   

 

 

 

主旨:有關藥局與診所、藥局間之藥品販售或調貨行為,是否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詳如說明,惠請 貴會轉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15條規定,經營藥品批發業務者,依屬藥品販賣業者,應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核准登記,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合先敘明。
二、倘以機構(如:醫療機構、藥局)或業者(藥商、公司行號)為銷售對象,即屬從事批發業務,案內藥局不具藥商許可執照販售藥品以同業藥局及診所,已涉違反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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