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藥局與診所、藥局間之藥品販售或調貨行為,是否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詳如說明,惠請 貴會轉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15條規定,經營藥品批發業務者,依屬藥品販賣業者,應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核准登記,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合先敘明。 二、倘以機構(如:醫療機構、藥局)或業者(藥商、公司行號)為銷售對象,即屬從事批發業務,案內藥局不具藥商許可執照販售藥品以同業藥局及診所,已涉違反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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