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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事人員(含藥師、藥劑生)辦理執業登記,無需在其證書背面輔以人工加蓋「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0139572號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含藥師、藥劑生)辦理執業登記,無需在其證書背面輔以人工加蓋「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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