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1.10第十屆第10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99.05.11第十屆第12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
依本會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會決議辦理。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凡本會所屬各縣、市公會之會員藥師參與中華民國各級之公職人員選舉者,均得經由所屬縣、市公會依本辦法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三條 補助金發放審查小組
為求慎重及公平起見,本會應成立補助金發放七人審查小組,其人選並授權常務理監事會通過,小組執行審查時,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參選各級公職人員選舉之補助金額之上限(以新台幣為單位)
第一級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補助金額以50萬元為上限。
第二級為立法委員選舉,補助金額以20萬元為上限。
第三級為縣、市長選舉,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第四級為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補助金額以5萬元為上限。
第五級為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補助金額以2萬元為上限。
第五條 補助總金額上限及申請超過總額之分配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會(人民團體)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五十萬元整,不同擬參選人,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一百萬元整,超過者應辦理繳庫。
如本會當年各級擬參選人申請補助金額超過前項規定總額時,應由七人審查小組,按人數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原則比例分配之。
第六條 申請補助時間、方式暨補助金之發放
對競選連任或爭取參選更高層級選舉之公職人員(非指一般公務人員)申請補助時間,應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送交所屬縣、市公會向本會申請辦理。
前項規定除外者,應經由所屬縣市公會檢具相關參選證明單向本會申請。
本會不接受未經縣、市公會轉送之擬參選人個人申請補助案,各縣、市公會並應於預定選舉投票日(不含)前九十日將其所屬之所有擬參選人申請補助之資料彙整後,統一向本會申請,不得分批、分次向本會申請,以利補助金審查發放之公平性。如有違反者,以第一次送交之匯整資料為準。
補助金至遲應自各縣、市公會轉交彙整資料送達日之翌日起算於三十個工作日內發放。
第七條 補助金之追回
受有本會補助之擬參選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無異議退還全額補助金予本會,其所屬縣、市公會應協助本會追回。
1. 未登記參選者。
2. 退選者。
3. 無論當選與否,涉及賄選並經判決確定有罪者。
第八條 本辦法之修訂
本辦法之修訂須經常務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理監事會追認方生效力。
本辦法之修訂,其內容不得違反政治獻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生效日期
本辦法經本會第十屆第十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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