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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1份,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1833635號
 
   

 

 

 

主旨 :函轉「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1份,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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