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 第11屆第22次常務會議決議執行。民國103年3月19日全聯會第12屆第5次常務會議修正。
二、目標
為提昇藥事照護(包括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式照護)品質,避免因個人因素影響藥事照護整體業務之推動,對無法或不想繼續從事全聯會推動之藥事照護相關服務計畫或不適任之藥師,提供可遵循之退場機制。
三、分類及定義
退場辦法分為主動退場及被動退場兩類:
(一)主動退場係指藥師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無法繼續從事藥事照護各類服務者。
(二)被動退場係指藥師非出自個人意願,而係由地方公會、全聯會或衛生局及健保署稽核評估,因不適任而要求退場或不推薦執行各類藥事照護之專業服務。
四、主動退場
(一)原因:如懷孕生產、健康……等個人因素。
(二)申請方式:為維護受照護個案之權益,主動退場請先以電話告知藥師所屬縣市藥師公會及全聯會,並自電話告知日起算1週內填寫「藥事照護藥師終止服務申請表」傳真(02-25991052)或以電子郵件(100pharmcare@gmail.com)寄送全聯會藥事照護發展中心。
(三)全聯會督導或區域輔導藥師收到藥師來電告知欲主動退場時,應先了解藥師欲終止服務之原因。若原因屬可克服者,應先協助藥師解決其所遭遇之困難,鼓勵藥師撤銷終止服務之申請,繼續執行藥事照護服務;此原因若屬無法克服者,則應請照護藥師於規定時間內將「藥事照護藥師終止服務申請表」傳送全聯會藥事照護發展中心知悉,辦理後續事宜。
五、被動退場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當藥師有不當行為或事件(附件二)發生時,全聯會督導或區域輔導藥師在完成資料蒐集及事件調查後,應完成調查報告,提請「藥事照護委員會」決定是否需提常務會決議處理。
(二)若常務會審議後對藥師處分確定,自常務會會議決議發文日起算執行照護藥師資格停權。
(三)常務會開會審議藥師處分案件時,得邀請藥師當事人出席答辯,唯藥師出席費及車資需由藥師本人自行負擔;藥師本人若受邀而未出席會議,即代表無條件放棄答辯權。
六、其他
未盡事宜得由全聯會藥事照護發展中心、全聯會藥事照護委員會或全聯會常務會議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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