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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十年但屬國內新成分新藥,食藥署公布查驗登記審查重點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67期)
   記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日期:05月12日
 
   

 

 

 

為促進國人健康福祉,建立公開透明之新藥查驗登記審查體制,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醫藥先進國家之管理法規,已於去年4月公告訂定「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十年,但屬國內新成分新藥(不包括生物藥品)之查驗登記審查重點」。

其主要精神在於:經過十大醫藥先進國家法規管理單位認可,且核准上市很長時間的藥品,其藥品品質安全與有效性,通常已具備相當之技術性資料,且藥品更有實際長期上市後人體使用經驗,應可合理運用於支持同成分藥品的安全性與有效性。

故在不侵害他人藥品專利為前提下,當廠商在國內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時,如果尚未有同成分藥品核准上市,且該成分藥品已於十大醫藥先進國至少一國,核准上市滿十年者,可檢附採用證明或處方依據以資佐證,且提供適當試驗資料連結該廠商藥品與在他國上市之對照藥品時,食品藥物管理署可接受廠商適當引用國外已上市藥品的公開資料,作為支持該廠商藥品在我國上市核准所需之品質、安全與有效之臨床試驗參考資料。

藉此期能有助於建立我國公開透明之新藥查驗登記審查體制,協助廠商了解國內此類藥品之審查重點,以促進藥品即早上市,提供病患醫療所需,維護國人健康。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參考世界各醫藥先進國家之法規,訂定明確管理規範,以守護國人用藥安全及健康,並促進國內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