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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100747號令訂定發布實施,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1份,請協助轉知所屬,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602275號
 
   

 

 

 

主旨 :轉知「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100747號令訂定發布實施,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1份,請協助轉知所屬,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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