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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之用藥安全及藥事人員之專業形象,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發揮專業並要求自律,不得有大量不合理供應、販售綜合感冒劑及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之行為,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492393號
 
   

 

 

 

主旨 :為維護民眾之用藥安全及藥事人員之專業形象,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發揮專業並要求自律,不得有大量不合理供應、販售綜合感冒劑及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之行為,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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